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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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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應考年齡之計算,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公務人員考試之應試科目,得由考選部另定命題大綱。各種考試應試科目之修正,應於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新增類科或應試科目減列者,應於考試舉行四個月前公告。但法規名稱為應試科目名稱之一部分者,得隨時配合法規名稱之修正為之,不受公告時間之限制。
公務人員考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7 條
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前項考試規則包括應考年齡、考試等級、考試類科及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體格檢查標準、應試科目、考試方式、成績計算、限制轉調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