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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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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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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典試法施行細則
EN
第 8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考試事務,指下列事項:
一、文書之撰擬、繕校及收發。
二、印信典守。
三、會議紀錄。
四、考試日程之排定。
五、試題之收取、保管。
六、試題之繕印及分發。
七、試卷之印製、彌封、收發及保管。
八、彌封姓名冊之保管。
九、監場工作之分配與執行。
十、分數之登記、核算及統計。
十一、庶務。
十二、其他自籌辦考試至辦理冊報期間之有關考試事務。
典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第 8 條
考試由考選部設試務處辦理。考選部辦理考試人員,承部長之命,經辦考試事務;其有關典試事宜,應受典試委員長之指揮監督。
試務處組織規程,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