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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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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EN
第 8 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各該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為止。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
EN
第 7 條
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相關學識經驗者。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