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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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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EN
第 8 條
專業應變人員證照訓練、再訓練及前條之測驗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各科目成績均達及格標準以上者,為訓練合格。
前項科目成績不及格者,自訓練結訓之日起一年內,得申請該科目補考二次,屆期未參加補考者,該科目為不及格。但前條之同等級資格認可測驗,以一次為限。
補考後仍有科目成績不及格者,得就其不及格科目於最後一次補考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參加補訓練一次。
參加前項補訓練測驗者,補考科目之測驗以一次為限,該科目仍不及格,則認定該次訓練為不合格。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 )
EN
第 7 條
本辦法施行前參加各級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人或團體符合第五條附件一之專業訓練者,得於本辦法施行後六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等級專業應變人員資格認可,經測驗合格核發合格證書。但具十年以上之事故應變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者,得免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