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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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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第 8 條
全國性聯防組織變更下列各款之一者,組長應重新報請備查:
一、聯防組織提報之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
二、聯防組織之責任區範圍。
三、聯防組織之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運送類型及其包裝。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變更,應於運送前完成。
組員應檢具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九款變更資料送組長辦理第一項之重新備查。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
第 5 條
組長及組員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填具聯防組織設立計畫,全國性聯防組織由組長向中央主管機關報請備查;地區性聯防組織由組長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
聯防組織設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編組(含責任區規劃)。
二、任務。
三、管理。
四、相關運作人名冊。
五、應變聯絡資訊(含緊急聯絡人及專業應變人員)。
六、可提供救災支援設備器材清冊。
七、工作實施計畫。
八、支援事項協定,委託專業應變機關(構)者,應另檢附其契約影本,其契約應載明符合聯防組織要求之事故應變委託服務範圍及項目。
九、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及同意書。
十、有效期限。
十一、其他補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