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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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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第 8 條
水污染防治費之費額除依第五條規定計算外,依下列規定徵收: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依費額百分之五十收取。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依費額百分之六十收取。
三、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依費額百分之七十收取。
四、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依費額百分之八十收取。
五、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依費額百分之九十收取。
六、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起全額收取。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
第 5 條
水污染防治費之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費額=Σ﹝(費率×排放水質)i× 排放水量﹞。
一、i :指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徵收項目。
二、排放水質:指依第十三條規定計算之排放濃度。
三、排放水量:指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水量。
事業具備以煤為燃料,且使用海水去除燃煤排氣中硫氧化物之電力設施者,其排煙脫硫後放流海水(以下簡稱燃煤電力設施海水排煙脫硫廢水)之水污染防治費徵收項目,包括總汞及硫氧化物,其硫氧化物之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費額=排煙脫硫廢水排放之硫氧化物量×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