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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
本標準除第三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所定辦法及準則申請核發、沿用、延伸或修改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明)及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者,其審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申請核發合格證明,每次新臺幣二千元。
二、申請沿用、延伸或修改合格證明,每次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申請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每輛新臺幣五十元。但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與進口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合併申請者,每輛新臺幣二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