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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事業應依審查通過之自主減量計畫及核定事項執行,其基本資料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計畫變更申請。
事業於自主減量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第三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計畫變更申請:
一、因增加減量成效而變更目標年指定目標及適用之優惠費率級別。
二、因設備之更換或產能擴增、製程、原(物)料、燃料或產品之改變。
三、新增或變更減量措施。
四、基準年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因日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相關規定變更,致計算結果有差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由。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 )
事業申請自主減量計畫,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邊界,並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指定目標,計算基準年及目標年全廠(場)之溫室氣體年排放量。
三、自主減量計畫書,其內容如下:
(一)事業基本資料。
(二)自主減量計畫執行期間,應自申請日起至目標年止。但減量措施認定期間,得自基準年起至目標年止。
(三)計畫邊界設定及說明。
(四)廠區配置圖、生產製程流程圖說、主要產品產量及產製期程。
(五)溫室氣體排放源、原(物)料、燃料種類、熱值及用量及外購電力量。
(六)預估至目標年全廠各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與達成指定目標之評估說明。
(七)採行減量措施之方式、執行規劃及減量成效計算說明。
(八)預計採行各項減量措施之逐年進度、相關預算經費及查核點。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