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第 8 條
依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請法律扶助者,應自法令諮詢之日、法律文件撰擬完成之日或各該程序開始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為之。
依第五條第三款申請法律扶助者,至遲應於法院判決確定後六十日內為之。
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 )
第 5 條
本辦法之法律扶助範圍如下:
一、法令諮詢及法律文件撰擬之律師服務酬金。
二、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代理酬金。
三、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