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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計畫型抵換專案註冊申請,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採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包含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以下簡稱清潔發展機制)執行委員會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
二、抵換專案應依清潔發展機制之外加性原則分析,並具備外加性;接受政府補助或其他形式收購之抵換專案,應確認其具備投資外加性,但符合前條第二項者,不在此限。
三、依清潔發展機制減量專案範疇分類,為能源類型專案者,其計入期產生之總減量額度應大於五百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四、依清潔發展機制減量專案範疇分類,為林業類型專案者,其植林之毗連面積應大於零點五公頃。
五、計畫型抵換專案之計入期,規定如下:
(一)林業類型專案:
1.展延型:以二十年為限,得展延兩次。
2.固定型:以三十年為限。
(二)非林業類型專案:
1.展延型:以七年為限,得展延兩次。
2.固定型:以十年為限。
前項第五款屬展延型計入期之計畫型抵換專案,專案申請者應於計入期到期日前六個月,檢具經確證之計畫型抵換專案計畫書及查驗機構出具之計畫型抵換專案確證總結報告辦理展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延續計入期。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
計畫型抵換專案申請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並檢具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冊:
一、申請書。
二、查驗機構出具之計畫型抵換專案確證總結報告。
三、經確證之計畫型抵換專案計畫書,其內容如下:
(一)減量方法應用說明。
(二)基線計算方法。
(三)外加性分析。
(四)減量或移除量計算說明。
(五)監測方法。
(六)專案活動期程。
(七)環境衝擊分析。
(八)公眾意見。
四、未向其他國內外機關(構)重複申請減量額度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前項計畫型抵換專案計畫書之外加性分析得僅分析法規外加性:
一、再生能源類型總裝置容量小於或等於五千瓩。
二、節能型專案每年總節電量小於或等於二千萬度。
三、溫室氣體每年排放量總減量小於或等於二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