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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
申請淘汰二行程機車補助者應檢具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之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從事機車及其零件銷售、維修,並取得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之機車業,配合宣導並協助前項申請補助者完成報廢及回收二行程機車者,得向登記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宣導報廢獎勵金新臺幣五百元;其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中央主管機關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汽機車異動登記書(報廢)影本(文件日期應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後),以及二行程機車照片(車牌號碼及機車業店面應清晰可辨)。
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第六條至本條之證明文件內容、簽名及核章應清晰可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六條至本條申請文件後,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即通知申請補助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駁回申請。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補正期限或再次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
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12 日 )
申請淘汰二行程機車並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交由新購電動二輪車之經銷商彙整,委託電動二輪車製造廠或經銷商轉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及領據。
二、國民身分證明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二行程機車應檢具中央主管機關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及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汽機車異動登記書(報廢)影本。
四、新購電動二輪車發票收執聯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註明申請補助姓名及車架或牌照號碼;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補助者姓名及車架或牌照號碼者,應由開立發票之公司或交車之電動二輪車經銷商以人工手寫並加蓋發票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新購電動二輪車為電動機車者,須另檢具其行車執照影本。
五、新購電動二輪車之整車及車架或牌照號碼相片。
六、申請補助切結書。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申請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者應檢具前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文件,交由新購電動二輪車之經銷商彙整,委託電動二輪車製造廠或經銷商轉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購買電動二輪車並依前條或前項規定申請補助者,應簽署切結書切結並未重複申請休假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