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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前條資訊保密申請翌日起,七日內完成申請資料完整性審查並通知公私場所繳納資訊保密審查費。
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自公私場所完成繳費翌日起十五日內作成資訊保密申請准駁之決定,經審查申請文件有欠缺、錯誤或內容不明確者,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通知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繳納審查費、未補正或屆滿補正次數者,駁回其申請。
第三條試車計畫內容涉及工商機密者,公私場所得於申請試車前,檢具符合下列要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請資訊保密: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前項資訊保密申請,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核定應予公開:
一、對公益有必要。
二、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