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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
外國專業人才得於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四個月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展延工作許可,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但原許可期間不足六個月者,應於許可期間逾三分之二後,始得申請: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三、審查費收據正本。
四、原許可期間內之具體工作實績證明。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外國專業人才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申請展延工作許可者,經本部認可後,得於十五日內,補行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藝術工作,為下列藝術工作之一:
一、表演及視覺藝術類:指於音樂(不含流行音樂)、舞蹈、美術、戲劇、環境藝術、攝影等領域從事創作、研究、調查、製作、展演、推廣、工作坊、講座、評審(論)或競賽。
二、出版事業類:指於新聞紙、雜誌、圖書出版等從事文化藝術之圖文創作、評論、版權經紀、編輯、翻譯、策展或研究。
三、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指於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等領域從事文化藝術之創作、製作、展演、推廣、工作坊、講座、評審(論)、競賽、經紀、經營管理或技術等。
四、工藝類:從事皮革、陶瓷、石材、玻璃、纖維(染、織)、木材、竹材、紙、金屬、漆或複合媒材工藝等創作或教學。
五、其他經文化部認定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