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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不列入員工總人數計算單位職務分析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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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不列入員工總人數計算單位職務分析標準
第 8 條
各單位依前三條完成各項分析後,應製作綜合評量報告,送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審查。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不列入員工總人數計算單位職務分析標準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 )
第 5 條
各單位應針對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人員之職務,進行下列各項分析:
一、所任職位需執行之各項工作。
二、所需具備之能力。
三、工作環境條件。
第 6 條
各單位依據前條第一款規定,分析所任職位需執行之各項工作時,應確實評估其必要性。
第 7 條
各單位依據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分析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人員需具備之能力及工作環境條件時,應分別就附表二及附表三所定項目,逐項進行評估,並註明其必要性及職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