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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核准服補充兵役男,於前條所定應履行義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未經補充兵役徵集者,本部應廢止其服補充兵役之核准;經補充兵役徵集,已取得國防部核發補充兵役證明書者,依法辦理臨時召集入營:
一、有競賽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事,經本部廢止其國手資格。
二、無正當理由違反前條規定。
前項廢止處分,應由本部以書面通知役男,並副知國防部、內政部及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經依第一項規定廢止服補充兵役之核准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服補充兵役。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 ) EN
經中央主管機關選拔,並核定為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之選手,需經培訓始得參賽。
前項選手放棄參賽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國手資格,並得決定遞補或不予參賽:
一、因身體健康狀況,未能達成訓練目標。
二、不遵守培訓計畫或不聽從培訓團隊指導。
三、培訓測驗成績不及格。
四、培訓期間無故缺席時數逾總時數十分之一或請假時數逾總時數五分之一。
五、違反法律經偵查起訴或受羈押裁定。
六、因外力阻擾,造成選手及培訓團隊紛爭。
七、其他特殊情形。
第一項所定選手,有言行不當致損害國家形象聲譽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國手資格,並得決定遞補或不予參賽。
前二項正取國手無法參賽時,由備取國手遞補,備取國手亦無法參賽時,則僅遞補至國手選拔賽成績第三名者為限。但於國際競賽開始日前三個月內發生者,不遞補參賽。
前項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有任一人無法參賽,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該職類備取團隊中擇一人遞補;有二人以上無法參賽,則由該職類備取團隊整組依序遞補。

核准服補充兵役男,自核准之日起三年內,應受本部列管,並依本部指定履行下列義務:
一、參加訓練及國際組織技能競賽相關活動。
二、出席國手培訓相關會議。
三、擔任講座或指導人員。
四、出席技能競賽相關活動。
五、協助辦理國內技能競賽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