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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勞動檢查員每人每年接受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在職訓練時數,不得低於二十小時。但新進勞動檢查員於該年接受職前訓練者,不在此限。
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 )
勞動檢查員之在職訓練,依檢查員執行職務或個人專長發展需要,分成以下之訓練方式實施:
一、專業檢查訓練。
二、法規研討。
三、檢查新知研討。
四、工作專長研討。
五、檢查專長研討。
六、其他專題或技術研討。
前項第一款專業檢查訓練,分成營造業安全衛生專業檢查、特殊有害作業環境專業檢查及危險性機械設備專業檢查等訓練,各項專業檢查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六十小時。
經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參加前項訓練之勞動檢查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