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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EN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申請之受補助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學術機構或從事職業重建服務、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服務之機構。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教授職業重建課程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三年以上。
(二)具前目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並有職業重建或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實務經驗者。
(三)從事職業重建實務經驗五年以上,並有職務再設計實務工作經驗者。

本辦法所定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事項,其內容如下:
一、職業災害預防技術之研發及培訓。
二、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之宣導。
三、職業傷病之調查及研究。
四、職業傷病診療之研發及運用。
五、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輔助設施之研發及推廣。
六、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之相關研究。
七、其他有關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就前項各款公告次年度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重點及優先補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