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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受災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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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莫拉克颱風受災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第 8 條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傷病給付之期間,不予併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期間之計算。
勞保被保險人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領滿六個月傷病給付後,其因同一傷病
仍有繼續治療之必要時,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請領。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第 35 條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第 36 條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