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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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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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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8 條
本條例施行後,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由雇主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並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勞保局辦理申報。但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實施年金保險者,不在此限。
前項勞工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及資遣費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84 條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EN
第 35 條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為以書面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前項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雇主得不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第一項所定年金保險之收支、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事業單位採行前項規定之年金保險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年金保險之平均收益率不得低於第二十三條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