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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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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EN
第 8 條
同一原因事實之勞資爭議,多數勞工個別申請勞動調解、訴訟代理酬金扶助,中央主管機關得合併為單一案件,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 )
EN
第 7 條
勞動調解、訴訟代理酬金扶助標準如下:
一、個別申請者,勞動調解、每一審級訴訟最高四萬元。但因案件複雜經審核認有必要者,得增至六萬元。
二、共同申請者,勞動調解、每一審級訴訟最高十萬元。但因案件複雜經審核認有必要者,得增至二十萬元。
三、申請保全程序者,每次最高三萬元。
四、申請督促程序者,每次最高一萬元。
五、申請強制執行程序者,每次最高四萬元。
六、申請法律文件撰擬者,每件最高一萬元。
依第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申請扶助者,代理酬金扶助標準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