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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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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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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獎勵辦法
第 8 條
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或本法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由主管機關發給檢舉人或協助查緝人獎金二分之一;經判決有罪確定後,發給其餘獎金。
前項已發給之獎金,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予追回。
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或本法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案件,經檢察官認定有犯罪事實而為緩起訴處分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發給檢舉人二分之一獎金。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253 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第 254 條
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農藥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7 條
本法所稱偽農藥,指農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品。
二、摻雜其他有效成分之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限量基準。
三、抽換國內外產品。
四、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
五、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