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應登錄下列事項:
一、動物保護藥品之中文品名。
二、動物保護藥品標籤。
三、動物保護藥品之包裝或仿單。
四、人用藥品許可證字號。
五、領有該人用藥品許可證藥商名稱。
六、製造廠廠名及廠址。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登錄事項有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變更後,始得為之。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應登錄事項有變更時,藥商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
第一項登錄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認定有應辦理變更而未辦理,經限期改正仍未改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變更其應登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