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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民集居聚落,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集居聚落達五十戶或二百人以上且未達三千人,或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集居聚落達二十五戶或一百人以上:
一、位於都市計畫區域之農業區或保護區。
二、位於國家公園區域之一般管制區。
三、具特殊生活、生產、生態、文化或其他特殊情形,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農村再生條例 (民國 99 年 08 月 04 日 ) EN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民集居聚落,經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農村活化再生需要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所需經費得由農村再生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