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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核發之獎金,其所需經費,由地方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核發之獎金,其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 )
山坡地違規使用之舉發人及從事查報與取締工作人員,其獎金之核發基準如下:
一、舉發人獎金:舉發人於查報或取締單位未發現前,舉發山坡地違規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或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核發一次獎金新臺幣五千元。
二、查報取締工作人員獎金:
(一)查報制止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或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核發獎金新臺幣六百元。
(二)取締違規案件,經裁處罰鍰或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而再處罰鍰,或移送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核發獎金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違規案件之違規工作物經全部強制拆除並清除,或查扣、沒入其使用之推土機、挖土機、四公噸以上載重之運輸車輛等大型機具者,每件或每輛加發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第一款之獎金,屬數人共同舉發同一違規案件,其獎金平均分配之;數人先後舉發同一違規案件,獎金給予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舉發人。
依第一項第二款核發之獎金,主辦人員分配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餘由查報、取締單位有關人員依參與程度分配領取。
為獎勵從事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著有績效之機關、團體及其工作人員,中央主管機關得擇優頒發下列獎項:
一、坡地金育獎
(一)直轄市組:
1.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2.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十萬元。
3.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九十萬元。
(二)縣(市)組:
1.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2.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十萬元。
3.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九十萬元。
4.第四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七十萬元。
5.第五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6.第六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激勵獎:頒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至多三名,各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績優鄉(鎮、市、區)公所獎:至多六名,各頒發獎牌一面。
四、績優水土保持服務團獎:至多六名,各頒發獎牌一面。
五、績優警政機關獎:至多三名,各頒發獎牌一面。
六、個人傑出貢獻獎:至多三名,各頒發獎牌一面。
七、個人深耕貢獻獎:至多二名,並頒發獎牌一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得獎之地方主管機關,應將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獎金,分撥轄內執行查報工作著有績效之鄉(鎮、市、區)公所。
前二項獎金,以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且不得用於國外參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