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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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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EN
第 8 條
農民自願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應填具申請書向其農保投保之基層農會提出申請。
農會依前項規定受理申請,應於審查所屬農民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或辦理停止提繳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
EN
第 3 條
本條例所定農民退休儲金,由農民及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提繳。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農民,得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一、未滿六十五歲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被保險人。
二、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前項農民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期間應持續為農保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