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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前條農、漁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中心得由該校院就現任教師中遴選三名至九名兼任農、漁業推廣教師,並得酌減其教學時數。
前項農、漁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中心得置專任職員二名以上,列入該校院編制員額。
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
農業相關校院設有農、漁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中心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農、漁業推廣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