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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予承保:
一、要保人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向保險人投保。
二、未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三、投保高粱種植面積小於零點一公頃。
四、未善盡種植經營管理致高粱植株受傷、畸形、發育不全、罹患病蟲害、田區受雜草嚴重干擾或有故意破壞田區之情事。
五、投保時其田區植株有因動物侵食、踐踏或非檢疫性生物所生災害。

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 )
本保險之要保人為試辦地區實際種植高粱之農民、基層農會,且應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前項要保人為農民者,應與集團產區營運主體之基層農會有契作關係。
本保險試辦地區為臺灣本島及金門縣之高粱集團產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