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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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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考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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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會考核辦法
第 8 條
主管機關辦理漁會年度考核時,發現漁會理事、監事或總幹事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漁會之情事,應依漁會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發現漁會聘、僱人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業務違失之情事,應令漁會依漁會人事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漁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第 49 條
漁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漁會之情事,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或逕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