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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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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 8 條
造林獎勵金之額度如下:
一、第一年每公頃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四萬元。
三、第七年至第二十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但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獎勵者,其獎勵金減半發給。
前項所定獎勵金額度,於面積不足一公頃時,按面積比例發給。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07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輔導造林之對象如下:
一、私有林地之所有人。
二、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三、於山坡地範圍內農牧用地上實施造林之土地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四、依本法第四條所定視為森林所有人者。
五、於其他依法得做林業使用地區實施造林之土地合法使用人。
符合前項獎勵輔導造林對象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造林獎勵金、免費供應種苗及長期低利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