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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EN
前條第二項第三款驗證方式,包括個別驗證及集團驗證。
自然人以外之農產品經營者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集團驗證:
一、設有管理中心負責業務規劃及執行。
二、集團成員採行管理中心建立之品質管理系統,且持續接受管理中心之監督,並符合其規範及要求。
三、產製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以集團名義標示銷售。
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 EN
認證機構受理機構、學校或法人申請認證,經依初次評鑑程序審查具備認證基準所定辦理驗證業務所需之能力者,應與其簽訂認證契約,並發給驗證機構認證證書。
前項認證證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驗證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二、適用之認證基準。
三、認證範圍及驗證方式。
四、得辦理驗證業務之地區、國家。
五、認證證書字號。
六、認證機構名稱。
七、發證日期及認證有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