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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EN
肥料登記證因遺失或毀損而申請補發或換發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向本會提出,並繳交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申請人屬製造業者,應另檢附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文件或資料一份;屬輸入業者,應另檢附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之文件或資料一份。
申請補發或換發肥料登記證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與其原字號及有效期間相同之肥料登記證,並註明補發或換發及其日期。
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民國 99 年 07 月 29 日 ) EN
肥料製造業者申請肥料登記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或資料,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
一、工廠登記文件或政府機關核准設立堆肥場文件影本一份。
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但依法免申請商業登記證者,免附。
三、肥料說明書一份。
四、標準檢驗主管機關或經本會指定之檢驗單位核發之肥料規格試驗報告一份。
五、肥料標示樣張二份。但申請製造專供輸出之肥料登記證者,免附。
六、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肥料輸入業者申請肥料登記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或資料,向本會提出: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二、製造國核發之肥料登記文件影本及原製造廠出具之肥料說明書各一份;其為外文者,應另附中文譯本。無肥料登記文件者,肥料說明書應經製造國公證或認證確屬原製造廠出具無誤後,再經我國駐外館處或其他代表機構驗證。
三、標準檢驗主管機關或經本會指定之檢驗單位核發之肥料規格試驗報告一份。
四、肥料標示樣張二份。
五、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