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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登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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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登記辦法
第 8 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登記內容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登記辦法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
第 7 條
依第四條申請經登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記文件,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農場:名稱、獨資或合夥人姓名、經營項目、農場地址、面積。
二、農業合作社:名稱、業務、經營項目、社址。
前項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項所定施行期間(以下簡稱免稅期間);其依第二條各款或第三條第一款取得登記之有效期間,於免稅期間內屆滿者,以該登記之有效期為前項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