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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申請特約單位有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款情事,並經地方主管機關終止特約,其代表人或負責人於該單位受處置後三年內,另申請設立特約單位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同意特約。
前項情事,已逾三年,經予以特約後,再次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款情事之一者,五年內不予同意特約。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
特約服務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予終止特約:
一、歇業或遷移。但特約服務單位屬到宅提供服務,於同一行政區域內遷移且未變更其他登記事項者,不在此限。
二、受停業處分。
三、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
四、虛報、浮報服務費用,情節重大。
五、依法應接受評鑑者,其最近一次評鑑結果不合格或評鑑等第丙等以下,經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六、違反特約約定之派案時效或停止服務,經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七、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所定情節重大情形。
八、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依特約約定確保社員之勞動條件,情節重大。
九、有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條規定情形之一,予以記點,自第一次記點之日起算一年內累計達六點,或連續三年每年均有記點紀錄並累計達十點。
十、對長照給付對象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經緩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
十一、其他違反特約約定致影響長照給付對象之權益,情節重大。
地方主管機關得按情節,就特約服務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之全部或一部之長照服務給付項目,予以終止特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