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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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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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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 8 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照顧及專業服務,其內容如下:
一、居家照顧服務。
二、日間照顧服務。
三、家庭托顧服務。
四、專業服務。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目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其內容如下:
一、輔具服務。
二、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交通接送服務,以用於就醫、復健或透析治療為限。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 )
第 7 條
長照需要等級,依失能程度,分為第二級至第八級。
長照服務給付項目如下:
一、個人長照服務:
(一)照顧及專業服務。
(二)交通接送服務。
(三)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二、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之喘息服務。
前二項等級及項目之額度,依等級規定如附表二;前項第一款第二目之分類原則,規定如附表三。
第二項第一款與第二款項目額度,或第一款各目額度,不得互相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