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健保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事項,應以協商方式達成各項協定。
二、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其他本法所定健保會應辦理事項,應經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行之。
會議應邀請保險人派員列席;必要時經徵得主任委員同意,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
一、保險費率之審議。
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健保會為前項之審議或協議訂定,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時,應請保險人同時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協議訂定。
健保會於審議、協議本保險有關事項,應於會議七日前公開議程,並於會議後十日內公開會議實錄;於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必要時,並得辦理相關之公民參與活動。
健保會由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之;其中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被保險人代表不得少於全部名額之三分之一。
前項代表之名額、產生方式、議事規範、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及資訊公開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健保會審議、協議訂定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核定或轉報行政院核定;其由行政院核定事項,並應送立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