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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 EN
中央主管機關對下列費用,不予補助:
一、掛號費、膳食費、證件費、病房差價及其他非屬治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醫療費用。
二、不依第六條第三項或前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所為之處方。
因醫療過程而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血友病病人,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指定醫事機構得申請費用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門診及住院診察費等治療相關之醫療費用。
二、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藥品費。
三、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品之藥事服務費。
四、病毒負荷量檢驗與感染性淋巴球檢驗之檢驗費。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前項費用補助項目之支付基準如下: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支付品項及價格。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三、依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之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處方,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指定醫事機構申請第一項之費用時,應提報受檢者或感染者之檢驗、檢查報告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