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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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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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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EN
第 8 條
前二條實驗室操作規範、屏障與安全設備及設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6 條
生物安全實驗室,依其操作規範、屏障與安全設備及設施,分為四等級(Biosafety level);其等級及操作之感染性生物材料如下:
一、第一等級(BSL-1):不會造成人類疾病者。
二、第二等級(BSL-2):造成人類疾病者。
三、第三等級(BSL-3):造成人類嚴重或潛在致命疾病者。
四、第四等級(BSL-4):造成人類嚴重致命疾病且無疫苗或治療方法者。
第 7 條
動物生物安全實驗室,依其操作規範、屏障與安全設備及設施,分為四等級(Animal Biosafety level);其等級及動物實驗操作之感染性生物材料如下:
一、第一等級(ABSL-1):不會造成人類疾病者。
二、第二等級(ABSL-2):造成人類疾病者。
三、第三等級(ABSL-3):造成人類嚴重或潛在致命疾病者。
四、第四等級(ABSL-4):造成人類嚴重致命疾病且無疫苗或治療方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