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公告應置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依產業類別應置之技術證照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餐飲業:中餐烹調技術士、西餐烹調技術士或食物製備技術士。
二、烘焙業:烘焙食品技術士、中式麵食加工技術士、中式米食加工技術士。
前項食品業者所聘用調理烘焙從業人員中,其技術證照人員比率如下:
一、觀光旅館之餐飲業:百分之八十五。
二、承攬機構餐飲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三、供應學校餐飲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四、承攬筵席餐廳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五、外燴飲食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六、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
七、自助餐飲業:百分之六十。
八、一般餐館餐飲業:百分之五十。
九、前店後廠小型烘焙業:百分之三十。
依前項比率計算,小數點後未滿一人者,以一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