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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EN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條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廠商。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複審案,得組成審議小組召開會議,就產品之安全性、保健功效、包裝、標籤及說明書,予以審查;必要時,得至現場實地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