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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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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
EN
第 8 條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及醫事機構,應保存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內容,及前條調查、評估與矯正、預防措施之文件、資料,其保存期間至少五年;五年內,其許可證有移轉者,受讓人應於該期間內續行保存。
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第 7 條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完成前條通報後,應主動調查,評估矯正、預防措施採行之必要性及矯正、預防措施之執行內容。
前項調查及評估結果,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或第三條第一項受委託機構、法人或團體;其通報方式,準用第三條規定;有採矯正、預防措施必要者,並應將該措施,通知使用該醫療器材之醫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