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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設置標準
本法第十條第一款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執行包裝或貼標之作業區域,應視作業需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度量衡器。
二、分裝設備。
三、包裝設備。
四、封蓋設備。
五、標籤印製設備。
六、批號印製設備。
醫療器材管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指下列二類業者:
一、從事醫療器材製造、包裝、貼標、滅菌或最終驗放。
二、從事醫療器材設計,並以其名義於市場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