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罕見疾病醫療照護費用補助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醫療照護費用補助辦法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全額補助,不受前條第一項所定補助金額及比率之限制: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病人之醫療照護費用。
二、維持生命所需之緊急醫療照護費用。
罕見疾病醫療照護費用補助辦法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
第 7 條
第三條第一項費用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第一款預防、篩檢之費用,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項目及金額補助。
二、第二款至第六款及第九款之費用,以實際所生費用之百分之八十為限。
三、第七款藥物費用之補助如附表;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費用,全額補助。
四、第八款之特殊營養諮詢費用,每人每年以六次為限,每次補助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前項第三款特殊營養食品,中央主管機關得每年檢討其使用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