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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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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 8 條
前條第一項但書之專業人員、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本法所定事項而知悉之內容,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
第 7 條
醫療機構應設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小組,負責通報與分析事故發生之根本原因及提出改善方案。但九十九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得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為之。
前項小組,醫療機構應據事件需求,選派適當人員組成;並指定專人,負責處理通報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