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
本辦法施行前已擔任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者,其學歷得不受第三條規定之限制。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 )
自殺防治相關人力,應具備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法規之國外大專校院醫學、護理、心理、諮商與輔導、社會福利、社會工作、職能治療、公共衛生或其他相關系、所、學位學程或科畢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