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8 條
醫院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類別及範圍。
醫院於傳輸個人資料時,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國際傳輸電子病歷時,並應符合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之規定。
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3 日 )
第 7 條
醫院訂定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及第二款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時,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及其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醫院經定期檢視,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間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及醫療法第七十條規定,刪除、銷毀、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