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
醫院應配合登錄系統依第五條第二項附表及前條規定產生之配對排序名單,辦理器官分配事宜。但指定捐贈移植之器官,不在此限。
前項分配之通知作業程序,由器捐登錄中心定之。器官勸募責任醫院與醫院進行通知作業程序,應確實記錄起始時間、回復時間及內容。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前條死亡判定之醫師,不得參與摘取、移植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