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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各主管機關,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
醫事人員得兼任公立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或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
前項職務之任期及遴用資格,由各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