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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交通部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獎勵補助辦法
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實施方案、獎勵或補助期間、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另定之。
本辦法獎勵或補助之資格條件及基準如下:
一、獎勵境外來臺旅客每人最高新臺幣五千元消費金;其名額以五十萬人為原則,領取資格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二、招攬或接待境外旅客來臺旅遊之國內外旅行業,招攬或接待至少三日二夜之入境團體,按人數規模及停留夜數,每團最高核發新臺幣五萬元獎勵金。
三、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僱用新進服務人員符合下列規定者,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五千元,最長十二個月:
(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及新竹市,每月薪資新臺幣三萬三千元以上;其他直轄市、縣(市),每月薪資新臺幣三萬一千元以上。
(二)連續實際在職六個月以上。
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僱用新進服務人員,得辦理相關徵才及教育訓練等行政作業。
第一項獎勵或補助之經費,以預算額度用罄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