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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連接雲端服務,應具備端點,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與他人所設置之電信網路終端設備相互通信。
二、不得接取他人所設置之電信網路。
三、他人不得接取設置者所設置之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
四、不得透過雲端服務連接公眾電信網路。
前項所稱端點,指為確保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之獨立性與封閉性,管控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連接雲端服務流量與路由之軟硬體裝置。
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五項但書情形者,不受第一項規定限制。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專用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其有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前項所稱專用電信網路,指以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設置供自己使用之電信網路。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者為政府機關(構),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機關管理之;其他專用電信網路有委託管理之必要者,亦同。
外國人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設置專用電信網路。
專用電信網路不得連接公眾電信網路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通信之必要。
三、為因應天災、事變或緊急危難等救援作業之通信。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為促進技術研發及服務創新,供實驗研發用途之專用電信網路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提供他人使用及收取費用。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審驗、使用管理與限制、委託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