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驗證機構申請增列公眾電信網路之審驗項目,應依第四條規定申請,並辦理認證證書之換發。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得依第五條規定辦理實地評鑑。
認證證書記載事項異動時,除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增列審驗項目外,應自異動發生日起十五日內,檢附認證證書報請主管機關換發。
經補、換發之認證證書,其有效期間與原認證證書同。
驗證機構不得受理其關係企業之審驗案件。
驗證機構及其審驗人員不得從事公眾電信網路設備設計、製造、代理或進口之相關工作。
審驗人員如有增減或其他異動情形,驗證機構應檢附異動人員基本資料,按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審驗人員出缺未補實致不符合第三條第三項之最低員額人數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令該驗證機構暫停辦理審驗業務;驗證機構得於審驗人員補實後,檢附審驗人員基本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准予恢復辦理審驗業務。
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通知驗證機構應暫停執行審驗時,驗證機構應暫停辦理相關審驗工作,並於暫停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 EN
申請擔任驗證機構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依法設立之本國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設立電子工程、電機工程、電信工程、通訊工程、資訊工程或光電工程科系者。
二、公益法人具公眾電信網路專業知識者。
前項委託驗證機構辦理公眾電信網路審驗之項目,包括固定通信網路、行動通信網路、衛星通信網路或電臺,其審驗項目應具備主管機關指定之測試設備及數量。
申請人得申請擔任單一或多項公眾電信網路之審驗,各項配置之審驗人員最低員額人數如下:
一、固定通信網路:五人。
二、行動通信網路:三人。
三、衛星通信網路:一人。
四、電臺:三人。
前項審驗人員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符合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之甲級電信工程人員資格條件者。
二、最近一年,至少接受十二小時電信管理法規之教育訓練。
前項第二款之教育訓練,由各機構、團體辦理者,應於舉辦訓練前,先經主管機關認可,並於訓練後,發給教育訓練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前條第一項資格條件、審驗人員資格及其教育訓練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審驗部門組織架構圖與功能說明表。
四、審驗項目之測試設備清單與校正證明文件。
五、公眾電信網路審驗作業程序。
六、公眾電信網路審驗受理窗口清單及其設置規劃。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組成評鑑小組進行實地評鑑;經實地評鑑未符合規定者,由主管機關列舉不符合事項,並通知其限期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未完成改善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第一項評鑑小組設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及評鑑委員三至五人,任期均為一年。
評鑑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